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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武汉8月25日电(记者梁建强)因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4人日前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湖北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先才介绍,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吴某某等人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5400元;对被其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如不履行,则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费用10701元;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65219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表示,愿尽一切努力修复毁坏的环境。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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