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违停,本地车不罚,外地车就罚,是不是欺负外地人?”“都在占道经营,为啥就处分我?你是不是和他们有关系?”
随着资讯日渐发达,“选择性执法”从街谈巷议搬到网络空间,成了大众话题。固然不排除有些人被处罚后心中不爽,“吐槽”泄愤,但选择性执法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的确不少见。群众的抱怨不能只是“姑妄听之”,应当警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成为“新不公”的制造者。
从学理上看,选择性执法存在一系列主客观因素,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主观上的选择性执法。这种执法行为中,执法者对管辖客体(被执法对象)存在选择性,对于和自己“有关系”的违法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普通的违法者则做出“公事公办”的样子。
从本质上来说,选择性执法是种腐败行为。这样的“执法”,造成“有关系”的违法者逍遥法外,“没关系”的违法者心中不服,旁观的群众愤愤不平……执法者本身看似是“执法”,实际却在违法。
很多时候,选择性执法的对象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事,岂不知这些小事耳闻目睹者众。久而久之,这种妨碍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被群众所诟病,积之众多,就成了影响人心向背、妨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选择性执法会带来破窗效应。一些违法者受到处罚后本应增强对法律敬畏之心,但当他们看到那些“走关系”“托门路”的违法者可免予处罚,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误认知:只要“上下打点好”,违法也无妨。长此以往,就会使法治权威受到挑战,法律底线遭到突破。
执法的本质是使法治权威得到维护,使守法者得到?;?,违法者得到惩戒。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离开了公平正义而谈法治,法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胺罘ㄕ咔吭蚬?,奉法者弱则国弱?!敝捶ㄕ弑捶?,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风向标和引航员。
杜绝选择性执法,就要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监管,畅通纪检监察、公众监督、信访举报等各种渠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一些法治意识淡漠、知法犯法的害群之马清出执法队伍。惟其如此,才能够激浊扬清、正本清源,让公平正义的法治阳光照亮社会的每个角落。编辑:李建发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第10期,原标题《警惕选择性执法制造“新不公”》
作者:孙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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