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ㄒ唬┳芗?、副总监、助理总监;
?。ǘ┲富映ぃ焊呒吨富映?、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ㄈ┲富釉保阂患吨富釉?、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ㄒ唬┲富映ぃ焊呒吨富映?、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ǘ┲富釉保阂患吨富釉?、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ㄒ唬└呒断涝保阂患断莱?、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ǘ┲屑断涝保阂患断朗?、二级消防士;
?。ㄈ┏跫断涝保喝断朗?、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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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裨河惫芾聿棵畔谰仍游榱斓贾富踊?、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ㄈ┕裨河惫芾聿棵畔谰仍游榱斓贾富踊?、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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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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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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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ㄒ唬┐悠胀ǜ叩妊1弦瞪姓新?,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ǘ┐酉涝毖“稳蚊芾碇富尤嗽?、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ㄈ┐庸一鼗蛘咂渌仍游榈魅氲?,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ㄒ唬┐痈咧斜弦瞪?、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ǘ┐油艘凼勘姓新嫉?,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ㄈ┐悠渌仍游榛蛘呔弑缸ㄒ导寄艿纳缁崛嗽敝姓新嫉?,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ㄒ唬┦谟枳芗?、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ǘ┦谟韪呒吨富映?、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ㄈ┦谟枞吨富映?、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ㄋ模┦谟瓒吨富釉?、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ㄒ唬┦谟枰患断莱?、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ǘ┦谟枰患断朗?、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ㄒ唬┙芗?、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ǘ┙呒吨富映?、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ㄈ┙吨富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ㄋ模┙吨富映?、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ㄎ澹┙吨富釉?、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ㄒ唬┙患断莱?、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ǘ┙患断朗?、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ㄈ┙断朗?、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