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配套文件新闻发布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后本市不仅要对违建进行拆除,还要对违建当事人追缴强制拆除(回填)相关费用,把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公示。
《实施意见》明确了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工作程序,还包括强制拆除(回填)费用追缴、责任追究和案件记录归档等内容。在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工作程序中,明确了执法人员“接诉即办”,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回填),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在责令整改期内拒不拆除(回填)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在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当日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拆违现场予以公告。不仅如此,在强制执行时,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将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并对强制拆除(回填)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强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执行记录,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加部门签字确认。最后,启动对违建当事人追缴强制拆除(回填)相关费用的程序。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对于违建当事人的处罚十分严格。比如,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要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在施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对在处置在施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将有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实施意见》对于对违法建设的现场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和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相关费用追缴程序,执法过程的财物保全、全程录像等,都做了明确的细化,后期还将配套制定《指导手册》,用于指导一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记者 蒲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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