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月27日电(记者唐弢)记者27日从浙江省人社厅获悉,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浙江要求企业切实保障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报酬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
浙江明确,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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