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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2月6日电(记者 王研)记者从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新闻办获悉,4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患者刘某因未报告有湖北旅居史及病情,造成严重后果。永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刘某,男,40岁,原永善县大兴镇人,现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目前隔离治疗。警方调查表明,2020年1月18日,刘某驾车搭乘其岳父、妻子等一行5人从安徽省合肥市出发,途经湖北省荆门市等地,于1月22日抵达永善县大兴镇河口村甘田一组老家。1月24日起,刘某因发热、咳嗽等先后到大兴镇平安医院和大兴镇卫生院就诊。2月1日由大兴镇卫生院转入永善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4日,刘某的岳父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收入永善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据介绍,刘某未向任何部门和疫情防控人员报告其有湖北旅居史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症,造成严重后果,属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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