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提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企业“休眠”制度,针对的是出现短期经营困难,但将来仍有意愿继续经营,且经营前景较好的企业。在“休眠”期间,可以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企业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这很像是电信领域中的?;:乓滴瘛怕朐菔辈挥?,可留存一定时间,以待需要时迅速激活。企业“休眠”其实也是“?;:拧?,保的是企业主体和经营资格。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有的难以为继,有的暂时无法经营?!靶菝摺敝贫鹊奶岢隹晌郊笆?、必要,一方面可以节省企业成本——企业不是说关就能立刻关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将来重新注册企业,又是一套注册手续和成本,沿用多年的商标、品牌和苦心经营的形象可能都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休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因暂停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能够?;ぶ魈遄矢竦牧?。不少中小企业主临时停业后可能会放任不管,既不去注销,也不再报送年度报告。而根据相关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无疑对其再次创业形成了阻碍。而“休眠”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企业“休眠”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保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在注销或者被吊销之外,有更节省交易费用的便捷选择。因而,该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企业主体等方面,很有意义,值得试点探索并适时推广。
当然,还需要厘清一些基本问题、设置“休眠”期限和条件等。比如,企业“休眠”属于停工停产状态,显然不能为员工正常发放工资,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员工与企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非正常经营期间的生活费,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如,申请“休眠”需满足什么条件、期限为多久,也需明确。此外,还要厘清与“僵尸企业”的关系,让企业“休眠”并不是鼓励企业“死而不僵”——“僵尸企业”是活不下去却因长期得到政府补贴,吃着反市场的肉,熬成无效率的汤,而“休眠”是一种商事登记方面的灵活制度安排,旨在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休眠”是在“六?!薄傲取北尘跋率凳┑闹贫然剿?,为促进企业休整释放出无限可能。期待相关探索和试点能够尽快开花结果,让更多困难企业看到生机和希望。(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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